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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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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分署公告辦理107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相關事項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2013

本分署辦理107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相關事項說明

主旨:辦理本分署107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相關事項。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01227日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辦理。

說明事項:

一、 申請資格:

(一)  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評選為107年度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二)  106年度經本分署已評列為得選任鑑定人名冊且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評選為107年度選任之鑑定人者(附件1),無須再行遞送申請,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

(三)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2),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即日起至1061215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提出申請,並請於信封上註明鑑定人申請。

二、 送件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地址:新竹市民權路22010樓,
電話:(035153103分機311沈小姐。

三、 本分署不動產鑑定之收費標準,比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收費標準,請選任鑑定人自行至地院網站下載最新資訊以參照辦理。

四、 本分署自103年起不動產鑑定人之輪序係為書記官申請後由電腦系統隨機挑選。故不再分區選任即鑑定轄區包含新竹縣市及苗栗縣,請鑑定人細酌考慮後申請。

五、 評選結果:本分署「107年選任鑑定人名冊」於10715日前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六、 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www.scy.moj.gov.tw電子公佈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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