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民眾注囉 行政執行法未修正 仍有境管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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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民眾注囉 行政執行法未修正 仍有境管可能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8/12/24 04:34
潘羿菁 台北報導
稅捐稽徵法第24條於8月修正通過,對於民眾與企業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門檻大幅提高,不過行政執行法卻沒有跟著調整,導致欠稅民眾或企業,依據稅法上無須限制出境,但依據行政執行法卻會被限制出境的狀況,且不受稅法規範限制不超過5年之規定。
依據今年8月13日修正的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個人或在國內的營利事業,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150萬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不過最近時常有民眾致電詢問,欠稅金額未達上述門檻金額,為何還是會被行政執行處限制出境。
北市國稅局副局長許春安解釋,主要是因為兩個行政單位所依據的法令不同,而產生的結果,依據法,民眾或企業欠稅金額達到門檻,國稅局就會主動限制出境,若沒達到門檻,就會將欠稅個資移送給行政執行處。
行政執行處都會先請欠稅民眾或企業前來說明,是否可以繳納欠稅金額,許春安表示,只要民眾或企業表達繳納欠稅金額的誠意,通常行政執行處不會給予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