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切結報廢便民措施!新竹分署代收好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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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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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
若機車未繼續使用,並完全符合下列狀況,可填具機車報廢切結書,申請辦理切結報廢:
- 出廠逾10年(即民國91年之前出廠)。
- 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強制險及無排氣檢驗紀錄之機車。
【機車報廢申請流程說明】
- 至新竹分署服務台或股別,告知同仁您欲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
- 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需附上身分證影本)。
- 填寫完畢後,由新竹分署將機車報廢切結書轉交監理機關。
- 經監理機關審核。
- 監理機關通知民眾審核結果。
提醒:新竹分署是協助代收老舊機車報廢切結書,具體個案的最終審核權限仍是監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