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

機車切結報廢便民措施!新竹分署代收好便利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18
  • 資料點閱次數:571
機車報廢申請說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

若機車未繼續使用,並完全符合下列狀況,可填具機車報廢切結書,申請辦理切結報廢:

  1. 出廠逾10年(即民國91年之前出廠)。
  2. 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強制險及無排氣檢驗紀錄之機車。

【機車報廢申請流程說明】

  1. 至新竹分署服務台或股別,告知同仁您欲辦理老舊機車切結報廢。
  2. 填寫機車報廢切結書(需附上身分證影本)。
  3. 填寫完畢後,由新竹分署將機車報廢切結書轉交監理機關。
  4. 經監理機關審核。
  5. 監理機關通知民眾審核結果。

提醒:新竹分署是協助代收老舊機車報廢切結書,具體個案的最終審核權限仍是監理機關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