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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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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署辦理112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相關事項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422

本分署辦理 112 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相關事項說明

主旨:辦理本分署112年度選任鑑定人作業相關事項。

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100年12月27日修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辦理。說明事項:


一、申請資格:
(一)經本分署轄區內地方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評選為112年度選任之鑑定人者,得向本分署申請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參與本次評選作業。另111年度經本分署已評列為選任鑑定人名冊(附件 1)者,無須再行遞送申請,將逕列入得選任鑑定人評選名單內。(二)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附件2,請檢附相關文件供審查),並提供鑑定報告 3份(格式如附件 3)於即日起至 111年12月12日止(以本分署收件日期為準)向本分署提出申請,並請於信封上註明《112年度鑑定人選任申請》。

二、送件地點: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
地址:新竹市民權路220號6樓,
電話:(03)5153103分機318陳小姐。


三、本分署不動產鑑定之收費標準,比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收費標準,請選任鑑定人自行至地院網站下載最新資訊以參照辦理。


四、本分署自103年起不動產鑑定人之輪序係為書記官申請後由電腦系統隨機挑選。故不再分區選任即鑑定轄區包含新竹縣市及苗栗縣,請鑑定人斟酌考慮後申請。

五、評選結果:本分署「112年選任鑑定人名冊」於 111年12 月31日前公告於本分署網站。
六、相關書表電子檔請至本分署網站:http://www.scy.moj.gov.tw電子公佈欄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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