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法,強調投標廠商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適用對象有二親等內之關係人,投標時應事先表明身分,機關應於事後公開等相關新修規定,製作相關宣導影片供本署暨各分署於適當時機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