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規定,行政執行分署辦理行政執行事件時,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本分署為了便民起見.對於小額欠款的民眾會先以傳繳通知書,請義務人自行去繳納。若義務人置之不理,便會對於其財產強制執行,例如,對於存款、薪資等金錢債權,在應納金額及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予以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