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97年因酒駕被攔檢,當時酒測值達每公升0.65毫克,因此後來被移送地檢署,由於本件是初犯無前科,檢方予以緩起訴判處罰金新臺幣3萬元,且已繳交完畢。沒想到,現在又因同案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強制執行新臺幣4萬5千元。請問,是否適用一罪不兩罰免繳?還是我得另繳紅單或另繳紅單與緩起訴罰金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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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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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此即為「一事不二罰」原則。是以,地檢署就酒駕案件為緩起訴處分,附帶要求民眾繳交一定金額給公庫,基於前開原則規定,受處分人已依處分書繳納一定金額者,可以折抵監理機關的罰鍰。故行為人可檢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支付一定金額之收據」等文件,主動向監理機關申請就酒駕罰鍰(罰單)辦理銷案或折抵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