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視公司稅捐欠繳期間、營業狀況及財產變動情形而定。例如,若係公司負責人變更前所滯欠之稅捐,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公司前任負責人仍有報告之義務,如有得拘提管收原因,亦得予以拘提、管收及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