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5點第2項規定意旨,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除將續對義務人為強制執行外,並得對擔保人或擔保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