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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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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期數和程序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2894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六十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經核准分六十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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