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一次繳清,可否辦理分期,期數和程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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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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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2點至第5點規定意旨,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