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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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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欠稅,也欠銀行錢,目前地方法院每月執行我3分之1薪水,我的生活真的很困難,稅金跟健保部分能不能讓我緩些時間再繳納?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 資料點閱次數:3409

若經濟上有困難,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意旨,可持個人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另外,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同法第49條第1項,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稅捐、健保費及其滯納金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地方法院仍執行中之扣薪命令文件,可由義務人自行或商請任職之第三人公司行號(亦即義務人的雇主)提出,本分署會依該命令將義務人稅捐及健保欠費行政執行案件,併案由地方法院合併執行薪資;依上述規定,於稅捐、健保欠費案件優先受清償完畢後,民事執行債權人才能獲分配受償,義務人亦得維持其生活之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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