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

我已經繳清使用牌照稅本稅,為何仍收到貴分署通知我繳納牌照稅之罰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6
  • 資料點閱次數:4168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3日將加徵1%(最高至10%)滯納金;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包括行駛公共道路、停放公共道路旁及路邊收費停車格)被查獲,不僅要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又,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免罰。因此,逾期未完稅車輛如在查獲日後才繳清稅款,仍會受罰。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