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到的存款若足以清償所積欠之案款者,原則上不准分期;若扣押到的存款不足清償所積欠之案款者,得就不足部份辦理分期。義務人為自然人時,若被扣押之存款,係為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得提出相當證明文件,釋明該筆存款確為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經本分署審核及移送機關同意後,亦得辦理分期繳納。如有疑問,請直接向本分署承辦股別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