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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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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存款帳戶被扣押後,可否辦理分期繳納案款?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4378

扣押到的存款若滿足所積欠之案款者,原則上不准分期;若扣押到的存款不足清償所積欠之案款者,得就剩餘部份辦理分期。例外之部份,如義務人若能提供相當的擔保,經本分署及移送機關審核後,亦得撤銷扣押命令,並同意義務人分期繳納。另外義務人為自然人時,若被扣押之存款係為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得提出相當文件,釋明該筆存款確為維持義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經本分署審核及移送機關同意後,亦得辦理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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