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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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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在服刑中,但卻接獲行政執行分署來函通知要扣押我的勞作金及保管金,保管金是家人給我的生活費,若扣押了,我在獄中即無法購買日常用品以致生活不便,有無其他方法可以救濟?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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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4日法矯署勤字第10705003180號函示,在監(所)收容人因受沒收、追徵犯罪所得或債權執行,需酌留生活需求費用乙事,建議收容人每月生活需求費用金額標準為新臺幣3,000元(不區分男女性別)。如因扣押勞作金或保管金導致收容人經濟困難,收容人可提供陳情書、委託書以及相關證件,委任家屬至本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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