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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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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人積欠公法上金錢義務,遭受行政執行分署扣押薪資等繼續性債權時,義務人服務的公司可否置之不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2-20
  • 資料點閱次數:4827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依據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規定,若公司收到員工薪資、俸給、獎金等繼續性給付之強制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應於10日內將所附第三人回復書狀填妥後寄回或傳真回覆,如係現職員工,除該員工前已有扣押命令執行外,公司應填具該義務人為現職員工,並於最近發薪(獎金、俸給)日即開始扣押;如現非公司員工,則應填具該義務人非公司員工或已離職,並應檢具勞健保轉出資料供參;如義務人為現職員工,但前已有其他機關強制執行同一薪資(獎金、俸給)中,亦請公司填寫敘述該員工由何單位強制執行中,並提供該執行命令之發文日期及字號,如此即可避免公司因未配合而遭受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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