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是以,本分署查封義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如係與他人共有,本分署依法應於第1次拍賣通知全體共有人,俾利共有人參與投標或主張優先承買權,並非拍賣共有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