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可知,本分署雖依法免徵收執行費,但移送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後,因執行行為而產生之相關費用〈如:郵資費用、金融機構之手續費、其他政府機關收取之規費等〉,仍應由台端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