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及土地都被法院拍賣掉了,怎麼還要我繳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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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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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6條於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後,雖新增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規定,惟按司法院96年1月23日院台廳民二字第0960001964號函,及財政部96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604077480號函檢送司法院「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會決議」意旨解釋,僅就該拍賣標的物於96年1月12日修正規定生效後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始有其適用。所以,在這之前所欠繳房屋稅、地價稅的受償順位,仍劣後於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亦即拍賣價金清償抵押債權後,剩餘的金額不足以清償上述修正規定生效前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時,仍應由原所有權人負擔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