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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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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義務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並非公司負責人,請問貴分署通知我到場報告公司財產狀況之法源依據為何?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4
  • 資料點閱次數:1540

依據公司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亦是公司負責人。是而本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通知公司之董事到本分署說明義務人公司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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