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交通違規罰鍰案件,於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後,是否即可至監理機關駕照考驗?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2530
依據交通部99年9月27日交路字第0990050782號函示,"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分署不同之法規體系,其彼此間規定之法律構成要件並不相同,且行政罰於法理上亦無可類推施用之情形,爰已移送行政執行署辦理分期繳納之強制執行案件,應俟罰鍰金額繳清後,使得重新申請辦理駕照考驗事宜。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