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罰鍰案件,於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辦理分期繳納獲准後,是否即可至監理機關申辦駕駛執照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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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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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分期繳納期間,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公路監理機關得先註記其申請除車輛過戶外之車輛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經行政執行機關核准分期繳納並於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後,亦得依前項規定辦理。…。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有受限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者,於期間屆滿後,始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駕駛執照考驗登記。」意旨,因交通違規受罰鍰處分的民眾,申請分期獲准並繳納第一期金額後,想要參加駕照考驗者,可向監理機關提出申請,由其審酌個案情節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