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故倘若扣薪三分之一真會造成台端生活上困難,您可具狀並檢附相關具體資料向本分署申請酙減扣薪比例,本分署承辦人員會審酌實際情形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