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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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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生前欠的稅捐,貴分署是否會對我的財產執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4
  • 資料點閱次數:2489

納稅義務人死亡,其配偶或繼承人如未在「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依98年6月間再次修正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所有繼承人均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但有限責任為抗辯權。納稅義務人生前滯欠之稅捐(不含罰鍰),不具一身專屬性,為繼承標的,除非繼承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行為,原則上,繼承人得主張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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