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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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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的稅金不到30萬元,為什麼被你們限制出境?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07
  • 資料點閱次數:2236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台幣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是以,義務人滯欠之稅金、健保費及各項罰款或費用,原則上合計超過10萬元且符合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始得限制義務人出境。惟義務人出境紀錄達二次以上者,縱其所欠10萬元以下,若其符合同法第17條第1款各款之規定,亦得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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