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不得限制住居。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是以,義務人滯欠之稅金、健保費及各項罰款或費用,原則上合計超過10萬元且符合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始得限制義務人出境。惟義務人出境紀錄達2次以上,縱其所欠金額為10萬元以下,若有符合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行政執行分署亦得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