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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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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義務人稱所有之車輛已於數年前停駛,並因破舊不堪使用停放於路邊,已被環保局托吊進入資源回收場,為何仍須繳交牌照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 資料點閱次數:1369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因此,義務人應請該回收場開具證明,持向監理站報廢,並繳清至回收日止之所有稅款,才算是終結。另車輛如有失竊,應立即向失竊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檢附警察機關出具之車輛失竊證明單,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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