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不是在95年12月間修法通過,房屋稅、地價稅在拍賣後應該優先受償,為何我的房子被拍賣後,94年度的地價稅、房屋稅還要自己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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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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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96年1月10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6條條文: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二、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房屋稅、地價稅優先分配之規定,應於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始有適用,修正前已滯欠且確定之稅款,仍不得優先於抵押權而受償。
三、故於不動產拍賣後,如拍賣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債權時,94年度的地價稅、房屋稅仍須由原所有權人(即義務人)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