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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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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人員之身分如何識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4
  • 資料點閱次數:1131

行政執行有使人民權益遭受損害之虞,應謹慎行事,尤以即時強制,多係情況急迫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為求慎重,行政執行法第5條第3項乃規定執行人員於執行時,應主動向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以防止人民遭受違法或不當之執行。而所謂「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不以身分證、機關職員證或其他身分證件為限,凡公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其具有執行職務權限之文件,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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