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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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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負責人,公司欠稅你們通知我繳納,但只送給我們公司營業處大樓的管理員,這是合法送達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4
  • 資料點閱次數:1391

公司營業登記地之大樓管理員,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其代收貴公司的郵件,為合法代受送達。若貴公司不願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相關郵件,可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本分署陳明,本分署即會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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