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營業登記地之大樓管理員,為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第1項規定,其代收貴公司的郵件,為合法代受送達。若貴公司不願由大樓管理員代為簽收相關郵件,可依同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本分署陳明,本分署即會向該代收人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