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企業社的組織型態如為獨資,則經營人與該獨資商號具有同一性,於某甲欠稅時,稅捐機關自可申請就某甲獨資經營之企業社開戶之銀行帳戶扣款。惟企業社的組織型態為合夥時,稅捐機關僅可對欠稅人即某甲就合夥組織的出資額申請扣押,不得直接就合夥財產予以執行,即不得就合夥之企業社銀行存款帳戶中扣款。